2005年12月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保洁工坠楼亡 雇主方赔两成
王野蛟 范春生

  据新华社 女保洁工在给雇主擦玻璃时,不幸从8层高楼坠地身亡。雇主面对死者家属20万元的索赔提出疑问。近日,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,雇主与保洁工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,但雇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,赔偿各种费用共计3.3万多元。
  2004年11月23日,沈阳的徐先生在街头找到做家政服务的妇女刘某打扫房间卫生。
  当日下午3时,正在8楼擦玻璃的刘某突然从楼上坠下,徐先生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,刘某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死者刘某与徐先生协议为其清扫卫生。在此过程中,被告并不干涉刘某的工作顺序,而且刘某在工作中所使用的劳动工具是自己提供和准备的,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的,这些特征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》中确认的承揽关系,故徐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徐先生未采取任何安全保证措施,雇佣未经过任何部门培训的非专业人员,应负本事故的一定责任。最终,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徐先生赔偿原告各种费用的20%。